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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贴吧中被骂 教授获赔10万元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8-23 07:42:00   来源: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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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看法】

  网站善用“避风港规则”可免责

  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公告的内容都是由网民编写和上传的,网络服务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毫不知情,也无法分辨上传内容的真伪,要求服务商对每天数以百万计的帖子进行审查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律多用“避风港规则”来豁免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避风港规则”根源于法律对发展网络技术的鼓励和对网民表达自由的肯定,其适用的实质在于法律对网络服务商工具性质的认定。同时,法律为了平衡被侵权人的权利,在豁免服务商责任之时,对例外情形也加以明确:网络服务商“明知”存在侵权事实而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情况下,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电子公告侵权而言,主要包括:“帖子置顶”、“推荐”两种类型。

  涉案百度“蔡继明吧”的设立与侵权内容均为网民上传,根据案情显示,百度公司并不存在将侵权帖子“置顶”或者“推荐”的情形,而且在得到侵权通知后也确实采取了必要措施,因此,完全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朱 巍

  百度应对损害后果扩大部分担责

  在“蔡继明诉百度”案中,百度公司应当对其怠于履行事后管理义务而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依据“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原则,作为百度“蔡继明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百度并不对该贴吧的注册用户所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百度被证实存在过错而导致前面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按照“避风港规则”的例外情形,百度公司应当对损害后果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来看,虽然百度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积极采取措施对涉嫌侵权的帖子进行删除甚至技术性地暂停了“蔡继明吧”的发帖功能,但是在此之前,在相关适格主体已经就部分注册用户在“蔡继明吧”内对蔡继明进行侵权一事向百度投诉的情况下,百度公司一直没有对涉嫌侵权的帖子进行管理,使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白龙

  上海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 丁茂中

【 作者:姜莹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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