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村籍居民获参选机会
修订草案对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范围有所扩大,针对本市农居混杂、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现状,新增“本村农转居但仍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且未参加居委会选举,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参选。
此外,《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以列入参选村民名单。《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与上位法作了一致性规定,并根据本市实际,为大学生村官参选提供途径,增加了“在本村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形。
村委会至少一名女成员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成员。”《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妇女成员职位专职专选,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委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妇女职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贿选处理未做具体规定
此前,有代表建议《选举办法》应对贿选行为和处理程序作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此次修订草案未予明确。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李晓娟表示,由于实践中发生的带有贿选性质的行为往往千差万别,形式多样,如具体规定难免挂一漏万,因此,修订草案只做原则性规定。
[作者:首席记者 姜葳 编辑:禹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