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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举报食品安全最高奖励20万元

2012-04-10 05:42:30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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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6.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

8.生产经营过期、变质或掺假掺杂食物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9.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10.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B

举报奖励咋认定?分成3等级予以奖励

我市将设立郑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郑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社会公众举报奖励的认定机构。

今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等级、标准和金额予以初步认定。举报受理中心应当自接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小组认定。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认定。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已掌握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并到现场指证,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包括被举报方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等)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已取得物证、书证等部分证据,协助案件调查但未到现场指证,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三级:提供违法案件有关证据后未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大致相符。

[作者: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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