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村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一个新村。前不久,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到甲村普查村民水表,发现村民刘某家的水表有改装痕迹,立即现场拍下照片。工作人员经技术试验,确定水表被改装后放慢了转动速度,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某家的用水量从2010年8月份开始明显减少。
警方调查后发现,刘某于2010年8月份请人将自家的水表拆下后进行了改装,以减少表上显示的用水量。经计量部门鉴定,自2010年8月份至发现之日,刘某盗用自来水共计877立方米,价值2100多元。此后,刘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目前,刘某因涉嫌盗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例点睛)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户不得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其中,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以出水管道在正常供水服务水压下单位时间内的连续流量计算;而对于用水时间,居民用户按180日(每日1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180日(每日6小时)计算。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窃水应当补缴水费并处以应缴交水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市自来水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自来水是一种具有双重属性的特殊商品,一方面它作为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性商品,具有其广泛性和公益性;另一方面自来水作为经过制造加工而后销售的产品,具有商品价值。盗用自来水不仅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也是破坏供用水关系、影响社会用水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城市公共供水折合人民币数额较大的,可按照盗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俞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