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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机场建设费废止 改征民航发展基金(全文)

2012-04-17 16:20:30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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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 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        1.15     0.90     0.75

  50-100吨(含)    2.30     1.85     1.45

  100-200吨(含)   3.45     2.75     2.20

  >200吨    4.60     3.65     2.90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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