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4月26日电 (程景伟)广州市民政局26日在此间称,《广州市募捐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按照“宽进严管”以及“阳光募捐”的思路,就解决“募捐工作成本高、多头超募、诺而不捐、剩余财产处理难”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规定“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为解决民间慈善募捐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设定了6类社会募捐主体,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外,还扩大到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为募捐主体,是一项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的改革措施。它从制度上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为民间慈善组织提供了与公办慈善组织公平竞争的环境。
2011年发生的“郭美美事件”暴露出对慈善组织监管力度不够、募捐过程不透明等问题,《条例》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3类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备案后才可募捐,以规范这类组织募捐的程序,增强其透明度和公信力。
《条例》就募捐信息公开透明做出多项规定,适用于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所有6类社会募捐主体,要求在募捐前,将募捐公告、方案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募捐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募捐的具体情况;在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期限每满一个年度后,向社会公布财产的使用情况等。
募捐工作成本列支一直是社会公众诟病颇多的话题。慈善活动商业化色彩越来越浓厚,有的甚至褪去了慈善的本色。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募捐工作成本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一般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10%。
针对募捐组织之间信息沟通不畅而出现多头超募的问题,《条例》规定,多个募捐组织就同一项目或者受益人分别制定募捐方案,且各组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之和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市民政局应当要求相关组织修改方案。针对假捐以及承诺捐赠而不履行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履行捐赠承诺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可以公证。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