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可用知识产权、实物等入股
《意见》共计14条,其中有7条直接涉及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具体方式途径。
这些具体的途径包括:民间资本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出资的方式可以通过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国企与民间资本也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此外《意见》还对引入民间资本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例如,应遵循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布局,引进的民间投资主体要业绩优秀、信誉良好等。
据了解,国资委早在两会前夕就已起草好相关文件。
强制性要求去除歧视条款
在此次发布的细则中,对于国企股权转让和产权转让,国资委对国企提出了两条硬性要求,即: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国资委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以前在国有企业股权或产权转让时确实出现过企业要求受让方一定也要是国企的情况。《意见》对此做出强制要求就是要去除歧视。不过他也表示,这种“歧视”有时也有外部环境原因,例如国企在产权转让时必须要面临职工安置问题,很多原来国企员工对于转制有很多抵制情绪,因此企业在转让时往往都要求对方也是国企。
态度
坚持“毫不动摇”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除鼓励民资参与国企转让外,国资委还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毫不动摇地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在《意见》中,国资委提出的首条就是“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
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王晓涛日前表示,民间投资频现“玻璃门”,主要是思想认识问题,表现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时,存在“重大轻小”、“重公轻私”倾向,对民间投资存在不解、疑虑甚至抵触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