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乐清市规定,凡公务活动,在上班时间内能完成工作的,不得留在镇、街道接受接待。对确需在镇、街道就餐的公务活动人员,一律在“廉政食堂”安排工作餐;不具备食堂就餐条件的,应在指定餐饮单位按工作餐标准就餐,不得安排在星级酒店就餐,不得从酒店、饭店等处购买送餐服务。
野生黄鱼、鲍鱼、鱼翅、辽参,茅台、五粮液、各类进口酒,还有高档香烟,统统不得上桌——
为进一步深化公务接待改革,在今年5月温州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基础上,温州市纪检监察部门日前又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公务接待中的具体问题定下了“硬杠杠”。
工作餐每人每顿顶多60元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禁止午餐饮酒,禁止同城接待,禁止超规格接待,禁止经费超支。
公务接待改革如何落到实处?实施细则作出了详细规定。
细则要求,全市各级机关单位,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国有企业参照执行。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凡建有单位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工作餐。没有食堂或食堂不具备接待条件的单位,要确定1—2家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定点饭店安排就餐(不得安排在星级酒店)。
与此同时,温州市各地开始探索“廉政食堂”。
乐清市规定,凡公务活动,在上班时间内能完成工作的,不得留在镇、街道接受接待。对确需在镇、街道就餐的公务活动人员,一律在“廉政食堂”安排工作餐;不具备食堂就餐条件的,应在指定餐饮单位按工作餐标准就餐,不得安排在星级酒店就餐,不得从酒店、饭店等处购买送餐服务。
乐清市委一位机关干部说:“干部下乡吃饭要‘管住嘴’。全面推行公务消费刷卡制度,让浑水摸鱼的‘糊涂账’没有可乘之机。”
公务餐一次一结不得签单
细则规定,禁止午餐饮酒。除外事、招商引资、主要节日庆典等重要公务活动外,其他公务活动期间,午餐一律不得饮用酒和含酒精饮料。市域范围内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到市域范围内上级单位所在地,用公款宴请上级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接待实行总额控制,在财务上单列支出,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经费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转嫁报销接待费用。细则规定,禁止超规格接待。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和规格,不得食用野生黄鱼、鲍鱼、鱼翅、辽参及其他高档菜肴,不得提供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各类进口酒以及高档香烟。
细则要求,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餐人员不超过客人人数,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不得搞层层陪同。各级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卡消费制度。除在单位食堂就餐外,其他公务用餐要实行刷卡消费,一次一结算(结算时菜单附后),不得签单、赊账,取消现金报销。
公务接待情况逐月在内网公示
公务接待情况要逐月公开公示,每月10日前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开上月公务接待的批次及费用支出的详细情况(含单位食堂开支),在单位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公开公示公务接待批次、人数及总额情况(含单位食堂开支),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细则要求,各单位在每月10日前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情况;各县(市、区)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报告上季度公务接待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在每季度次月15日前向同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各地各单位公务接待的总体情况,向各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其管辖范围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总体情况。
对违反细则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凡违规一次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两次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纪律处分、经办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本报记者袁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