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7月6日电(赵静)7月6日,在山西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建明表示,要尽快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队伍的配备,到2012年底,山西省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都要设立单独的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是指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人员逐月递增800至900人矫治机构亟待建设
据统计,从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以每月800至900人的速度增长。目前,山西省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已达1.78万人。王建明说,“如果不把这部分人教育好、管理好,他们就很容易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破坏因素。”
但面对如此庞大的数量,社区矫正机构的发展却不如人意。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有27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处,75%的地市司法局、67%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处(科),但在山西省11个市仅有5个市建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全省119个县,仅有53个县级设立了专门社区矫正机构。
对此,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欣表示,“这种现状既不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也不能适应实际工作要求。没有成立的市、县要重视这项工作,编办要给予大力支持,尽快建立社区矫正专门工作机构。”
矫正机构年内将全覆盖并问责“一把手”
会议上,王建明表示,到2012年底,社区矫正是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山西省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都要设立单独的社区矫正机构,并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责任务。要大力加强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重点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建设,确保基层司法所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在此之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更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积极主动地做好衔接配合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派出所与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加强信息共享和警务协作,实现“无缝衔接”。
王建明称,为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通过推广应用手机定位、信息化管理实验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构筑高效便捷的“电子围墙”,提高监管工作的实效。同时,通过开展帮困扶助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除此之外,张建欣说,要明确“一把手”牵头的责任,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和承办人的具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落实方面做到目标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工作标准明确、完成时限明确,使各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到底。对抓落实不力的,要严格问责,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该处分的处分。
50%以上的罪犯通过社区矫正执行刑罚支出一年可省2.5亿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对应,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是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将轻刑罪犯与重刑罪犯一起关押改造,客观上容易导致罪犯之间不良习惯、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的交叉感染,容易导致犯罪技术的相互传播。因此,适度扩大非监禁刑罚的适用,通过社区矫正来教育和改造罪犯,是克服监禁执行副作用的客观需要。
王建明称,从山西省的情况来看,目前山西省监狱共关押罪犯4.1万余人,平均每人每年的改造成本至少3万元,而社区矫正人员平均每人每年的改造成本只需2500元,相差12倍以上。如果50%以上的罪犯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执行,山西省一年的刑罚执行支出可减少2.5亿元,刑罚执行成本下降20%左右。
此外,监禁执行的罪犯释放以后重新融入社会,也要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而社区矫正人员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直接完成教育矫正,可以将监禁执行的社会化成本直接减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