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家里一没现金二没存款三没车,“穷”得就剩一套房(专业叫法唯一生活住房),这种人被称为“老赖”。很多“老赖”熟悉国家法律对“一套房产”的执行有限制,只能查封,不能拍卖、抵债。
当“老赖”欠债不还时,法院要不要对房产强制执行?
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昨天上午,全市法院召开“破解执行难课题实践活动”现场交流会,中原区法院的成功做法得到热烈响应。
案例
“我什么都没有,就有一套房”
章女士和卢先生原本关系很好。其间,章女士借给卢先生20万元做生意,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
去年3月6日,借款合同到期,章女士多次催要,卢先生总是找借口不还钱。
无奈,章女士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后来到中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原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汪洋多次找到卢先生谈,卢先生总是那句话:“我什么都没有,就一套房,你们也卖不了我的房子。”
卢先生的这套住房在中原区冉屯路,面积为73.35平方米。
当即,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
但是,查封了,汪洋法官也是头疼不已,因为按照2005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该房产为卢先生的唯一房产,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执行起来风险太大,一方面容易引发卢先生的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案件久拖不执行,章女士肯定会信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