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7月31日电 (王剑 刘雅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31日通报一起贪污案。原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钢特殊钢公司”)某车间副主任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新余市某公司股东采取虚报原料数量等方式,贪污24.6万元,获刑五年零六个月。同案其余三名被告人获刑十年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为新钢特殊钢公司某车间副主任,被告人王某为库房班长。
2008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杨某等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新余市某公司股东被告人袁某、郭某采取虚加轧辊脂数量的方式,共同贪污新钢特殊钢公司资金,其中杨某贪污24.6万元,王某、袁某、郭某分别贪污27.3万元。
7月26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杨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袁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权骗取新钢特殊钢公司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袁某、郭某为贪污罪的共犯。鉴于杨某、王某、袁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