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4日,林某某在同村村民A(化名)的房子二楼房间内,提议、策划由A、B、C(后两人亦为化名)三名男子和女子阿桑(化名)进行淫乱。作为组织者的林某某并未参与淫乱。(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胡瑜玲)
去年11月5日,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今年3月30日,林某某被逮捕。
背后女方曾报警称“被强奸”
针对此案,安溪相关部门不愿透露任何消息。
据相关知情人介绍,林某某和A、B、C三人年纪相仿,无正当职业,阿桑也与他们认识。“事情发生后,阿桑的不正常表现引起了家人的怀疑。”该知情人说,在家长的追问下,阿桑说自己被A、B、C等人欺负了。
家长一听非常着急,以阿桑被强奸为由向安溪警方报案。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并非“强奸”,而是阿桑自愿的,根本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阿桑相对同龄人来说,智力有些低下,但经司法鉴定,她有性自卫能力。”该知情人说,最后警方没以“强奸”立案,经过详细调查,认定了这是一起聚众淫乱案,林某某是其中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判决聚众淫乱组织者获刑
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庭审时,林某某都承认了,并认罪。
经过审理,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某策划多人共同进行猥亵、淫乱,他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聚众淫乱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聚众淫乱罪判他有期徒刑一年。
昨日记者了解到,判决后,林某某并未上诉。
据悉,1997年,《刑法》修订后,才有了“聚众淫乱罪”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