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羁押最大限度减少对抗
据了解,此次郑州公检法此次联合出台的关于非羁押诉讼的规定,对外来人口的诉讼保障条件进行了更宽泛、更灵活的界定,并且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外来人口,应提供他们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等情况,收集犯罪后自首、立功、退赃、赔偿损失、悔罪情况,纠正简单的以外来人员作为“有逮捕必要”的理由。
在法院重新收押过多的问题上,公检法三家规定,对未羁押诉讼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时,除存在被告人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具有人身危险性或者可能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决定逮捕。
“轻微刑事案件理应快速办理,否则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据靳春青介绍,根据规定,非羁押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审结。公安机关对适用非羁押诉讼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适用非羁押诉讼审查意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检察院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检察院对适用非羁押诉讼审查终结的被告人,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和适用非羁押诉讼建议书,法院不得以被告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针对“非羁押诉讼会不会招致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质疑声,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明确表示,只有改变广大群众特别是被害人对非羁押诉讼的错误认识,才能更好地推行这项制度。非羁押诉讼不是放纵犯罪,而是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抗,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