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协议有效驳回起诉
“她违反了当初我们签的《婚前协议》,她不应该来跟我分这笔财产”,庭审中,范志刚称。
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江雪与范志刚相识恋爱后自愿同居生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两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限制双方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等法定权利,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还认为,在恋爱期间,江雪参与卖淫违法活动,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第三条的规定,江雪作为出轨方,不能得到上述财产,应由范志刚得到上述全部财产。
最后,法院一审驳回江雪的诉讼请求。
(涉及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