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赔偿6000余元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辩称,对林老太在公交车上摔伤无异议。而原告在诉状中陈述是2011年10月28日发生的事故,从原告的证据中看是2011年11月28日去医院就诊,中间1个月时间有没有发生其他事故不清楚,与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等不予认可。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老太申请对其头部伤情进行伤残鉴定,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事实和证据,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最终认定承担安全运输的义务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林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103.90元。
公交公司因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赔偿4.3万元最后法院仅认定6100余元。二七区法院法官郭洪涛进行了以案释法。
原告林老太乘坐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城市公交车,按照城市公交客运交易习惯,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乘坐被告的公交车时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准。根据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用票据,确定原告的医疗费为5495.08元、护理费为36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元、营养费为60元,原告以上损失共计6103.90元。
郭洪涛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头部伤情进行伤残鉴定,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原告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