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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男子酒后抢小学生50元 判刑3年网友叹不值

2012-10-09 17:32:32 来源: 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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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原网讯(见习记者 詹煜 实习生 冯雅雪 通讯员 安治林)近日,郑州一名男子,因醉酒后抢劫小学生50元钱,被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网友在感叹我国法律严格的同时,也为男子叹息不值。

10月8日,郑州一张姓男子酒后抢劫小学生一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宣判,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据高新区法院法官薛灵介绍,该案件发生在6月的一个周末。“那天,这名张姓男子去郑东新区一个朋友家做客。饭桌上,人多乱敬酒,加上当天没别的事,男子就多喝了一些。酒后,他回家路过郑东新区一所小学门口时,看到一个小男孩手里拿着一张50元的钞票,就借着酒劲将钱夺了过去。”

“这名男子之所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是因为他的行为被定性为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他将钱抢走后,小男孩向他追要,他威胁说再要就掐死他。这样的行为属于胁迫性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薛法官说。

薛法官还强调,喝醉酒不是免罪的理由。“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喝酒是当事人可以控制的行为,如果喝酒能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那么很多罪犯就会先喝酒再犯罪了。”

就此案的宣判,多位网友在感叹我国法律严格的同时,也为张姓男子叹息不值。“他才抢了50块钱,3年的大好时光就要在监狱里度过了,太不值了!我国法律严格,以后大家可不要以身试法啊!”

[作者:见习记者 詹煜 实习生 冯雅雪 通讯员 安治林  编辑:禹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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