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实际面积高于合同约定面积,业主被诉补交房款
郑州市民楚女士家住位于文博东路与农科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宇泰文博公寓,楼盘的开发商是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宇泰置业”)。楚女士说,2004年9月,她和宇泰置业签订“认购合同书”,交纳房款认购了一套123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认购书上写明自交款后一年内交房。
由于开发商当时资质不全,房屋迟迟没有交付。直到2008年,楚女士接到宇泰置业的通知,说要重新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必须把原来的认购合同书和交款收据原件一并交回。2009年9月左右,开发商才正式交房。
2010年,开发商通知楚女士领取房产证,但要补交4.8万元,因为房产证上她家的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超出了16平方米,超出的比例是14.7%。
“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增加了这么多,这是开发商在设计上出了问题,为什么要业主承担责任?”楚女士说,因为拒绝补交房款,她的房产证被扣在开发商手中。
同样,该小区内大多数业主都存在房屋“被增肥”。为了拿到被扣的房产证,包括楚女士在内,有8户业主在报纸上登了挂失证明,重新在房管局补办了房产证。
为此,宇泰置业将这8名业主起诉到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他们交纳数万元超面积费用。据了解,这8名业主房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10到20平方米,其中最多的一户林女士房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22平方米。
开发商
合同约定“据实计算”,应多退少补
原告方宇泰置业的代理人认为,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五条详细规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依据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房款多退少补。
开发商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行为,书面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进行协商后达成共识,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既然业主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字,那就是业主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实际面积有多大,业主就该给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