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方
“据实计算”是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
而业主方则认为,在2003年至2006年,多位业主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书”,并且交纳全部房款。但直到2008年,原告才通知众业主签订由其单方提供的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提供了格式条款,且不允许业主有任何修改。开发商还强令众业主上交原来的“认购合同书”和收据原件,否则就不给业主签合同,业主只能被迫签订合同。
业主方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据实计算”等类似内容明显不利于业主,是霸王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业主最多按照相关法规补交3%的超面积费用。
昨日,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A
昨日,记者查询相关法规发现,2011年10月1日,郑州市房管局出台并开始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存制度,除非购房人有特殊要求,一般都是按新规定第2项(即对面积误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3%进行处理)签订合同。
房屋实际面积高出约定面积的部分由谁“买单”?昨日,记者搜索发现,北京、郑州、大连等地法院都曾有过同类案例,尽管双方约定“据实测算”,但最终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系霸王条款,违反了司法解释规定,最终仅判业主承担3%超面积费用。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