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化名)为其代孕生子。张某每月支付晓琳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
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后,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晓玲于是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最终,法官将非婚生子女判决给晓玲抚养,张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抚养费累计达64万元。
法制网记者 吴亚东 通讯员 杨长平
代孕生子,孩子抚养权应该归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代孕生子抚养权争议案件,最终孩子的抚养权归代孕妇女,求孕的男方还需承担64万元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