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1951年制定的,其第一条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1992年,《条例》进行了修订,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均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1951年~1959年(承保人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票价2%,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1959年~1992年(铁道部内部自保)按票价2%,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1992年至今(铁道部内部自保)按票价2%,赔偿责任限额为2万元。
《条例》的废除意味着,明年起,火车乘客将不再被强制购买2%的人身意外险。
原因
与现行《保险法》相冲突,剥夺了乘客选择权
国务院之所以发文废除《条例》,除了专家学者质疑的“对乘客不公平”以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铁路部门这样做还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
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凤彬认为,更重要的是,《条例》不但与《保险法》相抵触,还剥夺了乘客的选择权。
刘凤彬表示,废除的原因主要是与现行的《保险法》冲突,因为该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所以《条例》应当视为无效规定。
争议
赔偿额度低,保费收入及流向不透明
事实上,过去,大多数乘客并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火车票中还包含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直到去年的“7·23动车事故”发生后,不为广大乘客所知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才浮出水面,进入公众视线。
当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等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的5位学者,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如确认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