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千万元违法所得被追缴、罚金1800万、有期徒刑4年——这是前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对这一判决,李旭利的律师称将尽快提起上诉,其咸鱼翻身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李旭利案看点有三:一是李旭利曾经先后担任南方基金与交银施罗德基金的投资总监,在资本市场中属于明星级人物;二是证监会调查认定“老鼠仓”行为基本贯穿于其职业生涯,这与其他建立“老鼠仓”的基金经理明显不同;三是李旭利案涉案金额巨大。正因为如此,相对于此前的基金“老鼠仓”案件,李旭利案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
一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没有把精力放在为基金持有人理财上,而沉迷于“老鼠仓”中不能自拔,最终为之付出代价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从2007年上投摩根的唐建案开始,为什么基金“老鼠仓”会前赴后继地出现?尽管各家涉案的基金公司都将“老鼠仓”事件定性为“个人问题”,并且也只有相关个人受到了处罚,但监管部门对基金公司网开一面的监管方式显然值得商榷。至少,基金“老鼠仓”的产生,反映出相关基金公司的内控机制与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基金公司不能完全撇清干系。
以李旭利案在市场产生的影响来说,4年的刑期其实并不长。事实上,《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后,来自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对基金“老鼠仓”的处罚,都再现了违规成本低这一致命弊端。证监会的处罚基本上都是取消从业资格、罚款与市场禁入,除了李旭利一审被判4年外,长城基金公司的韩刚被判1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1万元;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的许春茂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210万元。按照《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基金“老鼠仓”、内幕交易行为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而从以上几起“老鼠仓”案件的判决来看,没有一起触及处罚上限。如果监管处罚和司法惩处都缺少足够的威慑力,那自然很难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基金“老鼠仓”案的受害者是基金持有人与相关股票的投资者,由于制度建设的缺失,基金持有人与股票投资者却无法实施维权行动,这也意味着在这些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同时,违规者没有付出应有的赔偿代价。对于如何维护基金持有人与股票投资者利益这一问题,监管部门不应该再回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