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员问责制推进过程中,无论是问责还是复出,都应当增强其公开性和透明度,尤其是要落实好问题官员复出的公示制度:一方面,要详细解释清楚新职位与复出官员的对应性与选择性;另一方面,还要为舆论监督创设绿色通道,以便更好地监督“问题官员”的复出之路
在近日召开的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建设“七个一”帮扶对接会上,吴显国以“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身份出席会议。而在2008年9月,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被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经中共河北省委决定:免去吴显国的中共石家庄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被问责的官员一旦复出,无论职级高低、是否异地,都会引起舆论的质疑。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一个官员被问责后,还能不能复出?这是个颇受争议的话题。尽管“问题官员”复出会有损问责的威严,但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能改过自新,重新出来工作也无可厚非。社会公众对问题官员复出大多包含着质疑,正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所说:“目前很多官员都是悄然复出,对公众欠缺一个应有的说明。因此,往往令公众对之前的问责产生质疑。”这些官员的复出是媒体向社会公布的,反而引起了群众的反感。
事实上,公众不满和质疑有时不在程序,而在于复出的官员并没有承担应有的社会和政治代价。诚然,被问责的官员可能并不是直接责任人,且不少“问题官员”在执政能力上确有过人之处,因此,举贤不避“过”、用人用其长也可以理解。但问题在于,轰轰烈烈的问责要具有震慑意义,必须以事实说明其严肃性与惩戒性,即便是复出,也要让群众心服口服。“问题官员”不管问题大小,复出时也应当照顾到公众的情绪,将复出的前因后果交代得清清楚楚,做到“进退有据”。这既是对公权力负责,也是对公民知情与监督权利的尊重。
现在的问题是,在围绕对“问题官员”问责与复出,官民之间并未形成共识,反而出现了一道道的裂痕,每一次“带病”复出,就多了一道印痕。许多“问题官员”的复出,官方都没有主动公布消息,都是被媒体追问后“承认”。尤其是当问责面临拷问,连复出也沦为病态问责“背书”,那么,在立法初衷和道理上都无可辩驳的官员复出程序制度设计显然不能操之过急。在官员复出程序还未成为生效的法律文本之前,如何保证问责的效力和力度就显得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只有无可辩驳的问责,才可能有无可指责的复出;只有无可挑剔的复出,才能有真正取信于民的官员问责制。
每一名官员所承担的责任,本身就有大小、时限、轻重之分,一个官员因为被问责,就彻底终结其政治生命,未免过于绝对化。单从官员问责制的完整性来看,一个完整的处分当然离不开必要的解除程序。这个程序既包括“问题官员”接受问责的时限,更包括问题官员复出的情况说明。公众对官员复出的质疑,除了包括时间上的疑问,更多的还是为什么非要“官复此职”不可?如何考评复出后官员的新政绩?如果这些细节问题不能公之于众,就算是问责时间明确无误,还是不能抹去公众心头的疑云。
近年来,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支撑,不少因公共事件被问责的官员,很快异地为官或换个岗位当官甚至升官,他们的神奇复出无疑损害了官员问责制的公信力。其实,在官员问责制推进过程中,无论是问责还是复出,都应当增强其公开性和透明度,尤其是要落实好问题官员复出的公示制度:一方面,要详细解释清楚新职位与复出官员的对应性与选择性;另一方面,还要为舆论监督创设绿色通道,以便更好地监督“问题官员”的复出之路。可以说,官员复出程序一旦法制化、规范化,以往云山雾罩的官员复出现象或许将不再重现。(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