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
注: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
注: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我右转,你迎面而来欲左转,你先!
注: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昨天,一则《开车“左转让右转”已废止》的帖子爆红网络。该帖称,“史上最严交规”实施后,交警部门更加看重交通路口避让原则。
“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的旧法已经废止,请司机朋友按照新的开车避让法则行驶。
帖中所称的新车辆避让法如下:一、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二、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三、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四、我右转,你迎面而来欲左转,你先。
如果不按以上避让法则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未避让方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有可能被交警开出罚单。如果造成交通拥堵者,未避让司机还将会被记罚3分。
那么,到底是不是这样呢?这几条避让原则是不是完全正确呢?
记者咨询了杭州市交警部门,对于道路会车时,没有信号灯,或者两个方向信号灯都允许通行时,确实存在“让右”这一原则。此外,这些避让的原则也并不是最近才新出来的,而是早就存在了,只是大家平时可能没有注意罢了。
道路会车避让原则早就存在
只是大家不太清楚这回事情
“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这是很多老司机几十年来开车一直遵循的原则。
昨天,记者翻遍历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该原则是在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提出的,而在2004年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这个原则就废止了。
换句话说,昨天网络上广为流传的所谓“新避让法”是在“新交规”颁布以后才出现的这一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记者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就明确表示,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而第五十一条的2、3项则分别是: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此外,记者发现,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第四十二条也有相关类似的表述。
交警部门表示,大家觉得这个规定很新鲜,只是因为之前对礼让的规则不太清楚罢了。
交警部门解释说,制定这样的礼让法则,主要是依据人体的视觉习惯,跟支路干路是没有关系的。
“路口交会避让法”依据人体视觉习惯
路口会车时“小心驶得万年船”
昨天,记者就网络上传播的这份“新避让法”,请教了一位在路上执勤多年的交警。
这位交警表示,避让的原则由来已久,包括在事故定则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根据避让的先后原则,来判定事故原则的轻重。
听完网友诠释的“新避让法”后,这位交警认为,大多数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第二条中——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这一情况是有前提条件的。
“就好比如果我是直行的,你从右侧直行而来,那么我确实是应该让你的。”这位交警说,“但是如果你是从右侧进行左转,那么就应该是你让我了,这里面有一个转弯让直行的原则。”
这位交警表示,目前在杭州,一般的路口都安装了交通信号灯,所以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但是在车流量不是特别大的地方,箭头的交通信号灯可能会被圆饼的交通信号灯代替。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避让,大家应该有所了解。
“如果是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这条避让原则尤为重要。因为相关法律中对于这种避让的制定,肯定是根据人的第一反应以及做出的行为习惯来制定的。”这位交警说。
此外,开车经过路口时,放慢速度注意观察,这永远都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