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的死刑保证书。
两纸死刑判决均被发回重审
然而,虽然称“死刑保证书”是被害人家属单方诉求,但是平顶山中院却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对案件作出了迥然不同的判决——判决死刑。
当时此案件在平顶山中院第一次开庭时,李怀亮在法庭上翻供,称其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当时警察将他带到平顶山警犬基地,用链子锁打他,他扛不住了才承认杀人。而且他所说的情节,全部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所讲述的。
对此,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并于2004年8月31日,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此后,此案便被搁置。
高院发回重审曾提三大疑问
就在2013年1月18日,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发出了《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关于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补充意见》,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你院尽快依法恢复审理,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在这份补充意见书中,还回答了关于河南省高院连续将此案发回重审原因何在的疑问,明确写明了发回重审的三点原因。
据《补充意见》记载,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二审程序审理后,裁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新审理,并提出明确的三条意见:1.现场提取的血迹血型为O型,此血迹是如何形成的,是谁所留;2.尸体是不是被害人郭小红的,需要核实;3.现场勘察发现被害人裤头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
在此基础上,2007年5月17日,河南省高院同平顶山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召开了李怀亮案件处理协调会。会议研究意见为:李怀亮案件经市检察院就省高级法院提出的三条意见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清后,法院接受案件并进行审理。
这一查就是6年,6年间李怀亮一直被继续羁押。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2013年1月7日,李怀亮的辩护人王永杰和蔺文财,根据新刑诉法第96条和97条的规定,向9个部门致函,提出要求立即释放被超期羁押的李怀亮。此后不久,此案终于被重新纳入审理程序。2013年1月14日,叶县公安局终于将补充侦查报告书及建议书移送至平顶山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