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记者联系了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人事股。该部门一工作人员表示:“我是普通工作人员,不了解事情进展,主任没在。人事股只负责薪酬待遇方面,人事调动考核不归我们管,对进人流程不了解。”她还表示,单位的档案、人事调动及考核都由县人事局负责。“所以工作人员有没有犯罪记录都不知道,除非上级下达了文件、通知,我们才知道有什么变动。我们接受上级的调配和安排。我来的时间比较短,不了解杨队长。”她说。
2010年5月6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因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杨志辉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8月20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信刑终字第236号裁定书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近3年间,杨志辉在刑期内并未被开除公职,而是调任固始县国土局城市土地监察大队任副大队长。
无独有偶,按照“(2009)固刑初字第247号”文件资料显示,该局副局长许新也曾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后数年,许新先后担任固始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并最终升任为固始县国土局副局长。
“许新在固始国土局担任矿产稽查大队大队长时,因不负责任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10年1月2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了玩忽职守罪的判决。”一位当地媒体人介绍。
然而,针对上述事实,固始县国土局局长潘家云称:“这件事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说清楚的,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处分,必须由人事部门作决定。到现在为止,法院没有给人事部门提供法律处分方面的依据材料,人事部门也没有对他(杨志辉)作出任何处分的决定。现在,谁也不知道他(杨志辉)判刑没判刑,谁也不知道他处分没处分。”
5月4日,固始官方网站发布处理意见称:经调查,县委调查组已责成县国土局于5月3日对杨志辉进行了免职处理,其党政纪处分正在按规定落实。固始县人民法院主办杨志辉案件的法官闫其友未能按规定对杨志辉案进行“法纪衔接”,工作失职,现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5月5日,固始县再次作出处理决定:开除原固始国土局城市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志辉公职及党籍。
5月6日,免去许新该县国土局党委委员职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终止许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试用期。固始县纪委书记叶金广对此事的解释是:“法院对许新的判决书,今天才送到县纪委。”
“这些解释中蹊跷之处很多。因为按照我看到的对杨志辉的相关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最终宣判所依据的第九份和第十份证据都是由固始县国土局提供的。”该媒体人表示,“如果是这样,他们此前怎么会毫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