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晚上7点,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民行科负责人,来到琼山四小附近的一家出租屋,回访一个特殊的家庭。在这间不到20平方米的出租屋里,11岁的姐姐和10岁的妹妹正专心地趴在书桌上写作业。孩子的父母不禁想起了3年来,女儿被撞伤后,肇事车主拒不赔偿,艰难度日的他们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帮助下成功维权的日子。
姐妹被无牌报废货车撞伤
2010年3月1日上午10时10分许,姐妹两人在离家100米的地方,被梁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报废大货车撞伤,8岁的姐姐被海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干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双侧胫腓骨骨折、骨盆骨折、会阴部挫裂伤、创伤性休克。虽经过两个月的手术治疗,但身体至今还在恢复中。7岁的妹妹被诊断为左肱骨踝上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头脸部外伤。因为承受不了昂贵的医疗费,妹妹手术后15天就出院,姐姐也在2个月后出院,两姐妹的后续治疗只能在小医院进行。虽然住院期间,姐妹俩的医疗费都由肇事方承担,但由于姐妹俩的父母靠在海口卖小吃维生,把所有的亲戚都借遍了,还是不够支付女儿在医院的治疗费,一家人顿时陷入困境。
肇事者拒赔 家属上访
两姐妹的妈妈邓女士说,2012年10月17日,海口市检察院检察长在龙华区新坡镇接访时,他们把情况反映了上去。龙华区检察院检察长和民行科及时对该案执行监督。很快,两姐妹收到了龙华区法院送来的2万元司法救助金。
据了解,肇事司机梁某为避让行人,操作不当所致,小姐妹俩无事故责任。龙华区法院判处梁某父子及卖报废车的三位车主梁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连带赔偿两姐妹残疾赔偿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99640元。
梁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三人不满判决于2011年6月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龙华区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人介绍,因肇事司机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该院便及时和法院沟通协调,制定方案。
检察院调解履行赔偿款
考虑到两姐妹的实际情况,龙华区检察院民行科积极展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梁某父子名下各有汽车一辆,一人名下有采石厂,二人均有执行能力,就与法院沟通协调,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梁某父子等人为规避生效判决应履行的赔偿义务,竟然转移所有名下财产,通过与他人签订买卖协议的方式,将肇事车辆和采石厂等财产进行转移,造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此对抗生效的判决。
龙华区检察院民行科在了解到被执行人还开着一辆价值几十万的小轿车,但车的行踪难以掌握的情况后,鉴于申诉人(两姐妹的父亲)吴某与肇事车主为邻村人,便建议他一旦发现车辆行踪,及时提供线索。
4月25日,根据吴某提供的车辆行踪,该院及时向龙华法院提供车辆行踪。在龙华区检察院和法院的密切配合下,查扣了执行人一辆价值几十万的小轿车,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向龙华法院交付了全部赔偿款。
“是检察院让我们从绝望中走了出来。”邓女士说,他们一家为了表达感激之情,分别给海口市检察院检察长及龙华区检察院民行科写了一封感谢信。
“执法为民是我们的宗旨理念,依法办案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我们做了一点份内的事,人民群众就看在眼里,记在心上,还写来感谢信,这是对我们的鼓励,更是鞭策。”2013年4月25日,看到一家人写给自己的感谢信以后,海口市检察院检察长说。(记者 王玲 通讯员 邝继利 霍中园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