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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督学制应以独立为底线

2013-09-25 13:57:00 来源: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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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今年底,我国30多万所中小学均将配置“挂牌”责任督学,他们将承担起监督、指导的责任,对学校的招生、管理、课程设置、师德建设以及学生减负等问题进行经常性督导。

  此批次责任督学挂牌上岗,是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中相关要求的落实,谈不上创新,只是在全国层面普及责任督学制度。实际上,在此之前,已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了督学责任区,全国专兼职督学有5万多人。而在地方督学之外,由教育部聘任的国家督学,也已历经九届。

  仅从字面意思来看,责任督学制的职能不难理解。作为一种监督体系,责任督学制度的监督对象不仅包括学校,还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督学与督政的双重职能之下,责任督学虽然在机构属性上属于信息反馈机构,在行政层级中没有固定位置,但是实际操作中,责任督学往往被默认为带着行政级别。一般而言,督学为教育督导室的主任,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大概相当于同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副职或下一级。所以,从发展来看,责任督学制度早就从教育行政部门中剥离出去,但其行政化属性依旧保留。毕竟,对学校的监督以及中央政令的敦促落实,都要求赋予责任督学一定的级别和权力。

  因为被默认携带行政级别,责任督学制度的问题也由此而来。级别之下,责任督学既可能利于对学校发起监督,也可能与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站在同一阵线。这是因为,责任督学为了工作便利而带着科层制的行政序列,所以当下责任督学并未完全社会化,面向公众放开。根据上述《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从在职和退休的、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教职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的责任督学。现实中,专职的责任督学占比很少,责任督学多数是由地方教育部门的领导兼任。教育部门领导兼任督学,保证了监督的效力,但却也削弱了责任督学的独立性。而对于责任督学这类监督性的制度设计而言,独立正是其生命。

  由此观之,责任督学在人员吸纳上的不独立,使其自身也面临着“去行政化”的问题。实际上,在英、法等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建立较早、体系更成熟的地区,责任督学都是朝去行政化甚至企业化方向在发展,教育督导任务落在非政府组织身上。比如在英国,教育督导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由议会监督政府,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法国,教育督导部门虽然也设在教育部,但其直接对部长负责,各级督导部门与同级教育部门相互平行。

  责任督学制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之外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如果要更好地发挥作用,保证其独立品格必不可少。而对当下我国的教育督导制而言,独立的最大障碍,恰恰是行政化。所以在责任督学制度普及的同时,去行政化的改革也应提上日程。只有通过完善聘任方式,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专业化的监督结构,督学才能真正扮演好“教育警察”的角色。(熊志)

[作者:杜雯雯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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