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槛降低:10张床位即可申办养老院
《意见稿》规定,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备和活动场地;床位数在10张以上;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等。
与过去我省要求设立养老机构要求床位数达到30张(含30张)以上,流动资金应具备每张床位2000元相比,门槛明显降低。
●权限下放:县级民政局有了许可权限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下放。除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委托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其他养老机构均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设立许可。
具体来说,县、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许可权限的“下放”,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行业,大大缩减申办流程,节省申办时间。
●处罚更严:养老机构虐待老人最高罚3万元
虽然门槛降低,但管理更加严格规范,养老机构必须遵守许多“硬框框”。
《意见稿》规定,如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等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有意见和建议,即日起至2013年10月22前可反馈至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联系电话为:0371-65909791;电子信箱为henanlaol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