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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有限合伙基金挪用投资商业地产项目爆兑付风险

2013-12-27 07:41:00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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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资金被挪作他用 业内质疑该项目或以“有限合伙”为名行“非法吸存”之实

  “挂羊头卖狗肉”,所谓的有限合伙基金再爆兑付风险。投资者陈女士在2012年11月初购买的一款“有限合伙基金”的产品未能如期足额兑付利息。在追讨过程中,投资者发现,其资金被管理方挪用投资至商业地产项目。而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募资完毕后,却并未申请工商资料变更,也就是说,投资者与资金募集方并未确立有限合伙关系,这笔8000万元的募资或未入其合伙企业就已被挪用。

  文/记者潘彧、周宇宁

  近日,投资者陈女士(化名)向记者爆料称,其在2012年11月初购买了70万元“北京恒泰物业有限合伙基金”(下简称“恒泰物业”项目)。合同“暂定投资期限1年”,并且到期前陈女士再次签署了赎回协议,明确“2013年11月15日到期”。但到了兑付日,基金公司却以“没有钱”为由要求延期兑付本息。

  未如期足额兑现利息

  记者在投资者提供的合同中看到,这款基金产品是由北京梧桐创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梧桐创启”)进行管理。

  “但是我们就不同意延期,一直催。”陈女士说。在投资者一直要求之下,在比正常到期晚了2周之后,该公司终于向投资者支付了本金,但并未如数兑付利息。

  根据合同,恒泰物业项目募集资金共8000万,其中普通合伙人梧桐创启和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分别认缴100万和900万元,其余则由有限合伙人认购。记者调查发现中奥启天由中晟华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出资,而后者由珠海安华实业发展公司全部出资。也就是说隐藏在这个复杂的有限合伙架构后面的还有珠海安华,法定代表人为李进展。

  陈女士投资的是70万元,因此根据合同,预期年化收益应为10%。虽然合同中明确“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但陈女士表示,“当时销售的员工说10%是税后净收益,而且说国家不允许有限合伙产品将保本保息写到合同上。但这个产品实质是固定收益。”

  但到了兑付日,梧桐创启只同意向陈女士支付8%的收益,声称其他两个点是扣税。“但又没有给我们提供扣掉20%的发票证明。”陈女士说。

  资金或未入企业已挪用

  产品说明书显示,恒泰物业项目所募集资金是“用于收购位于北京市成熟地段,人口密集,周边配套设施完备的区域的物业”。

  陈女士称,当初看中这个项目,主要是“因为恒泰物业,确实知道有这个公司,再加上北京的本地项目”。而且,该公司员工介绍称,这一项目风控非常充足,陈女士更放心。

  但是,在兑付危机出现后,梧桐创启的原法人陆鹏远却对投资者称项目的“资金流出现问题”,并承认是因为资金被挪用到北京国宏汇金所投资的江苏丹阳商业地产项目。

  昨日,记者尝试联系陆鹏远,但他一听到问及恒泰物业项目,就挂了电话。而陈女士也称:“我们给他打电话都不接,还把公司退租了。”

  记者从北京工商局网站上查到合伙企业“北京金华恒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信息,但在投资人信息中,仅有企业法人“北京梧桐创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及自然人股东孙金华出资10万元,并未见其他有限合伙人的信息。

  为何募集了8000万元,注册资本却仅仅显示60万元?一位私募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说明该公司在注资之后并未去进行工商资料变更,而不去做变更有可能是时间问题,更大的可能是资金根本未进入该企业,直接被挪用。

  上述私募人士表示,有限合伙企业在刚注册的时候只需要10万元,但只要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募资完毕,都应去工商局申请工商资料变更。“申请变更手续只要申请一下去工商部门交个表,两周之内一定可完成变更。”

  律师解读

  名为“有限合伙” 实为高息借贷

  “从材料表面上来看,投资人和资金募集方是有限合伙的法律关系,但是从文件内容上来看,里面有涉及收益率的内容和个人情况调查表等,有点像银行理财产品的承诺收益的感觉,类似委托理财的形式。”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对记者表示。

  其分析称,从合伙关系来讲,有限合伙必须要全体合伙人签署才可以入伙,但是从合伙协议上来看,只有北京梧桐创奇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盖章,这个合伙协议事实上并不成立。其次,其认为,从公开的资料看也未进行工商登记,因此投资人无法履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从目前的材料来说,投资人和资金募集方不能算有限合伙关系。”

  邓刚同时表示,该产品也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委托理财。“委托理财产品的发放需要证监会的资产管理资质,要有发行理财产品的资格,资金管理方很可能并无资格,但为了规避风险,打着合法的有限合伙的形式来做,但是没有履行合法的委托理财关系。”

  因此,邓刚认为,此产品很可能是挂着有限合伙的名义,实为高息借贷,“而我在网络上还发现有公开推广的内容,并有收益承诺,这样看,还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而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荣新则认为,公司并未去工商局做相应的工商变更,这确实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只要入伙协议存在,就不能改变投资者作为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种行为本身是表面入伙实质借贷的行为,如果涉及人数较多,则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业内观点

  投资有限合伙需考察管理人资质

  而对于该项目利息是否能顺利追回的问题,资深信托专家刘擎分析说,首先,梧桐创启这个主体的注册资本只有100万,从法律上说,这家公司仅对这么大规模额度承担有限责任,它透过层层放大杠杆单笔就去募集8000万的项目显然呈现出相对于资本金的风险。如果出现项目不能兑付,由于是有限公司套接有限合伙的交易模式,层层都是有限责任,投资人很难有法律保障索回本金和收益。因此对于有限合伙私募,不仅要看合伙层面的架构,还要考察嵌套于合伙里面的真正管理人的资格资质和主要高管是否诚信。

  其次,刘擎表示,对于有限合伙私募,最基本的风控要求之一就是资金挪用风险。这个案例就是由北京关联公司挪用到江苏丹阳项目,属于违约,也是基金管理方的重大过错,它应对此负法律责任。投资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一定要注意明确约定资金用途,现实运作中,即使明确约定用途还会有各种猫腻,如果连这个都变更,那资金的运用就实在难以保证安全性,基金就成了管理人的“取款机”。

[作者:曾会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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