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河南省安监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李永新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李永新1955年1月出生,曾任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被捕前担任河南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正厅级)。
一审法院认定,李永新在担任鹤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407.06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9.9万元,侵吞公共财物合计290.4万元,挪用公款共计6450万元。
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永新提出上诉。省高院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