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东片区化妆品经营环节风险会商会在郑州召开

2024-03-11 18:25:48 来源:中原网

中原网讯(胡倩 通讯员 黄卫芳)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防范化解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贯彻落实省局“靓盾2号”专项行动精神,增强化妆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2024年3月7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了豫东片区化妆品经营环节风险会商会议暨郑州市“四场”经营机构行政指导会议,省市场监管局、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及开封、商丘、周口化妆品监管、抽检、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同志,在郑40余家大型商场、超市、展销会举办者、集中交易市场负责化妆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印制了《郑州市“四场”机构化妆品经营管理行政指导意见》,目的是提醒全市“四场”机构要深刻理解并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对市场开办方赋予的审核、检查、制止、报告管理和监督职责,拒绝假劣、虚假夸大宣称,整治未经注册备案、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过期变质化妆品等乱象,压实“四场”机构化妆品经营者责任。

​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以“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思路为指引,以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为基础,以净化市场、保障用妆安全舒心为目标,拒绝假劣、治理“妆字号”乱象、全面整顿和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通过召开“四场”经营机构行政指导会议,督促“四场”机构:一要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档案,定期组织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二要监督入场化妆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其主体资质,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管理制度;三要督促入场经营者按化妆品标签或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化妆品;四要督促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监测哨点的联系方式等。同时指导经营者展示化妆品相关消费提示、经营行为规范、科普普法信息等,主动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积极配合开展不良反应调查,履行化妆品协助召回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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