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转公贷款” 热点问题回应来了 县区房产不能在市区办理“商转公贷款”
中原网讯(记者 孙雪苹)昨日,记者了解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29日发布“自5月6日起开始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后,社会高度关注,郑州广大缴存职工通过多种渠道咨询关于“商转公贷款”方面的问题。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从该中心得到回应。 关于“商转公”申请对象和条件方面,据悉,县区的房产不能在市区办理“商转公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时不参考原商业贷款剩余年限,认定公积金贷款年限,重新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认定贷款年限;灵活就业缴存职工中,已经办理贴息贷款的,暂不能将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若要变更主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时,房本上有共有权人的名字,二是办理商贷抵押时共有权人为抵押人之一。 变更主借款人时,若原商业贷款银行是公积金商转公签约银行,以共有权人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事先向原贷款银行告知变更情况,并征得银行同意,以保证能顺利结清原商业贷款,正确出具解押手续。 公积金贷款手续可持公证书办理;没有走资金监管的郑州二手房但有合规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配套的商业贷款合同时,符合“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夫妻离婚析产后,商业贷款借款人不是贷款房产的产权人时,不能再将原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结清后,没有了已经在还的公积金贷款后,但已享受公积金优惠政策,商贷部分同样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若公积金缴存从外地转入郑州且中间没有断缴,只要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转公贷款”其他条件时,都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黄委会、郑煤集团的缴存职工,符合“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的都可办理;现役军人不能作为主借款人办理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房屋能为公积金贷款设定抵押担保时,也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若合同盖有签约银行分行的章,但贷款是在分行支行办理的,若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商业贷款也可使用“先还再贷”方式转换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发放银行能够根据签约为借款人出具《同意办理顺位抵押的函》,即表明可以使用直还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具体可以咨询商业贷款发放支行。 关于办结时间,记者了解到,符合“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时,申请“商转公贷款”当日,即可办结公积金贷款全部手续。申请人可结合“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的办理日期,于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前,与商业贷款银行商定结清商业贷款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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