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发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

2025-01-10 08:56:17 来源:中原网

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收入收缴及使用等内容,有效盘活利用闲置国有资产,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进行集体决策

《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且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取得收入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国有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遵循权属清晰、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审批权限上,《办法》明确,长期出租、出借由市财政局审批,短期出租、出借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明确,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为特殊事项预留空间。

以市场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

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为长期出租、出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租国有资产,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市场竞价(含拍卖、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出租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承租方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具体招租事项按照交易机构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相关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方式出租国有资产,以非公开出租国有资产的出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同时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租期超过3年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每年根据市场行情按一定比例调整租金。

出租、出借期间若需变更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或者出借协议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或者出借协议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仍需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原租赁合同可继续执行,应签订补充协议,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监管,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不得在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不得转租转借。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跟踪管理,对违反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

对外投资、担保方面,《办法》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依法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上级补助收入等对外投资;不得将保障事业正常发展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这些投资行为:买卖期货、股票;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清偿完毕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不含市本级)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由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复后4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以及对外投资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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