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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接轨不能忽视国情
对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特别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从轻判决似乎符合“国际惯例”和现代司法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在不少国家已经取消死刑的情况下,“取消贪官死罪”在国际上差不多已经成为了一个“基本常识”。
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死刑判决,有两大功能,其一是发挥惩处功能,其二是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如果防范腐败的机制健全,极少有官员腐败,人们自然不会对腐败分子如此痛恨,以至于群情汹涌恨不得“杀之而后快”;如果查处腐败分子的机制健全,能够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一则官员基本上不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二则在腐败分子没有“容身之地”的情况下,也就不必要用“杀鸡儆猴”的办法来震慑腐败分子。这是“取消贪官死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惯例”中“取消贪官死罪”的现实基础。
我国腐败案件高发的现象目前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诸多情况表明,当前的反腐败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查处贪腐案件力度还不够,侦查贪污受贿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也有待提高,在此情况下,对贪污腐败案件的审判,还必须充分发挥其震慑犯罪的功能。这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希望对贪官从严重判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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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zynews_r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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