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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哲
■评判
贪官免死请过三道坎
近年来,以贪污腐败为主体的非暴力犯罪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总是隔段时间就要引起一番激烈争论。也许是本次修法取消了13个非暴力类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再次引发了关于贪官免死的争论。依我看,贪官免死要过三道坎,否则免谈。
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曾经被称为“填补我国刑事立法罪名上一项空白”的罪名,屡次在官员腐败案中备受质疑。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从几十万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令人触目惊心;一些贪官利用这一罪名避重就轻,赃款赃物一地鸡毛,十追九不全。而相当一部分行贿者在该罪的掩护下逍遥法外,照样吃香喝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使腐败案件中涉罪官员所谓“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和主动交代问题情节”等在逻辑上留下瑕疵。新加坡《反贪污法案》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就是说,凡是说不出来源的巨额财产就是非法所得,视同贪污受贿定罪,使之得不到刑法上的“便宜”,谁要保护行贿人就得付出为赃款全额埋单的代价,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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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zynews_r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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