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就是不掏钱呀,你这个民办学校还交着高费呢,这不能叫承担义务教育”
在浚县教育体育局局长陈宗全看来,民办学校公用经费没有落实,主要是遇到了政策障碍。
2008年,浚县教育体育局向当地民办中小学提供了免费课本,贫困寄宿生也纳入财政补助范围。陈宗全认为,这可以视为对民办学校的一种“奖励”,然而在生均公用经费这个问题上,他找不到给他们拨款的文件依据。
陈宗全所说的,是2004年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其中,第4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但这有个前提条件,承担义务教育任务”,陈宗全指着法律条款上的这行字说,“啥叫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就是不掏钱呀,你这个民办学校还交着高费呢,这不能叫承担义务教育。而且,咱县的民办教育,没有一家跟政府有委托协议。没有委托,也不符合拨付经费的条件。”
然而,浙江大学(微博)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认为,没有委托并不能成为政府的借口。在他看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施行后,根据“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一条款,不管是在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读书,只要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都应该叫义务教育。
“公民具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如果不承认这一点,认为公办学校学生的权利就要优先,民办学校学生的权利就要延后,那其他什么都不用谈了。”他说。
为寻求解决方案,今年1月,浚县教育体育局邀请部分民办学校的代表,组成考察组,走访焦作、濮阳、新乡、安阳等周边地区。事后提交给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报告里这样介绍:焦作的民办学校,全部按照公办学校标准足额享受了公用经费补助;濮阳的民办学校有的足额享受到了同等补助,有的享受了公用经费标准的50%;新乡有的县通过银行卡将经费足额发给学生,有的执行了标准的80%;安阳市生均公用经费都没有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