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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把手”权力难受监督 部分污点村官能贪就贪

2012-04-25 09:34:37 来源: 新华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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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村官”能贪就贪

在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查处的嵩阳办事处守敬路居委会一组组长刘广钦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中,其特殊的身份和经历引起了检察官的深思。

2005年8月,刘广钦任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守敬路居委会一组组长,2006年12月2日任守敬路居委会委员兼一组组长。而之前,他因刑事犯罪两次被判刑。

1988年12月1日,刘广钦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990年3月28日,他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担任村民组长后,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3月至2008年2月,刘广钦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土地补偿款中的167.6万余元用于个人购买挖掘机和支付挖掘机的油费、修车费用及司机工资,对外称挖掘机系村组购买,顺利将上述费用记入土地补偿款支出账。2008年12月,刘广钦将挖掘机作价60万元转卖他人,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刘广钦擅自将土地补偿款中的8.8万余元用于个人车辆油修费用,记入村组土地补偿款支出账。

2006年2月至2007年4月,刘广钦还擅自将土地补偿款中的19.5万元借给本组的刘某等9人使用,均超过3个月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刘广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以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撤销缓刑,与原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6个月。

[作者: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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