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男强奸”挑战法律空白
如果侵犯小伙子的嫌疑人被抓,他会受到何种法律惩处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成年男性“强奸”成年男性的行为挑战法律空白,但施暴者涉嫌恶意传播传染病,受害者可申请赔偿。
据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先沫介绍,涉案者即使被追究刑责,多是以与强奸无关的罪名。2011年,42岁某男“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庄两男子抢劫“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仅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未被提及;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
“不管怎么说,受害人应该先报警,为警方侦破类似案件提供线索。”范先沫同时建议说,从其他国家的法律来看,不一定叫强奸罪,可能叫强制性交,男同性恋引发的问题,潜在危害较大,可以将强奸罪中“妇女”二字去掉。
本报记者张绪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