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租住的房屋内出现身体不适,丈夫委托鉴定发现甲醛超标,未与房东交接即搬离房屋,然后将房东告上法庭。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部分房租。
2012年3月,为了照顾怀孕的妻子,沈先生便在自己单位附近租了一套房,与房东李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在支付了押金及半年的租金后,沈先生和妻子一起搬入居住。征得李女士同意后,沈先生还出资更换了出租房屋卧室的床品。但入住后不久,王女士即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先兆流产”,沈先生夫妇随即搬出了出租房屋。
后沈先生委托某鉴定中心,对承租房屋进行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进行检测,根据该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卧室和客厅的甲醛含量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沈先生夫妇认为甲醛超标不仅危害了沈先生夫妇的身体健康,更严重伤害了胎儿的健康,因此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女士辩称,该房屋于1998年7月购买,1999年装修,李女士在其中居住长达10年,该房屋未对李女士的身体健康产生任何影响。在将房屋出租给沈先生之前,李女士亦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使用,也未出现任何异样。李女士认为,有害气体超标还可能因室内家具、纺织品等造成,沈先生夫妇在入住后对房屋双人床进行了更换,对床上用品等进行了更换,以上都有可能影响甲醛的浓度。另外,引起先兆性流产的原因很多,原告将责任全部推到李女士所租赁的房屋上,明显有悖常理,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对房屋的安全性、适租性承担责任,就室内甲醛等气体超标的情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房主退还部分房租。对于沈先生夫妇的不告而别,未及时缴纳6个月以后的房租的行为,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的全面履行的原则,原告应当承担其实际占有房屋后,检测结果出具以前的房屋的租金。(记者王蔷 通讯员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