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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险条例释疑“三大悬念” 互助保险将有法可依

2012-11-23 10:26:00 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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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历经“千呼万唤”后,一部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的农业保险“基本法”终于得以出台。

  日前,国务院颁布《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该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性”定位明确根据《条例》,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出台,其中有关农业保险被定性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的说法立即引起了诸多争议。值得关注的是,最终公布的《条例》在广泛吸收民意的基础上,肯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这无疑给开展这项工作的保险机构和具体从事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的人员都吃了一颗‘定心丸’。”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高亏损、高赔付特点,如果没有政策的大力支持,根本不可能持续发展,因而将农业保险直接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更加科学合理,也更有助于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

  据了解,多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都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可以说,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等措施,就没有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

  那么,《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规定?对此,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四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作者:安利敏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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