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恶意欠薪如何认定
“他欠我的钱,我找不到他,我也不知道他有没有能力支付,这算不算恶意欠薪呢?”昨天现场,有农民工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说,欠钱的老板潜逃不知去向,政府部门也就无法对其责令支付,想追究欠薪逃匿者的刑事责任非常难。劳动者无权查询他人财产,无法弄清欠薪者的具体财产状况,无力证明欠薪者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付”。
那能否要求公诉机关承担“欠薪者具有支付薪金的支付能力”的证明责任呢?
而按现有规定,被恶意欠薪者必须首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下达支付令。欠薪者仍拒不履行,公安机关才能立案,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李华阳说,虽然这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诞生”有一年多时间了,但是,各地法院应用该罪名的案件屈指可数。这源于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提到“严重后果”和“数额较大”,表述比较模糊。
2011年1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将“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的执行标准。
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判定,还尚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