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留言】
尊敬的卢书记:您好!我们是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程楼村14组村民,2012年,汝州市人民政府征收我们程楼村柳王村北汝河的土地,此次征地共征我14组27亩地,包括9亩水浇地(现有水井、萝卜、菠菜、葱等为证)、10亩林地和8亩荒地。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水浇地补偿3-5万元/亩,林地补偿1万元/亩,荒地补偿2000元/亩的标准,应该给予我组最低为38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但我程楼村委会并没有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违规违法私囊政府给予群众的补偿款,造成我14组27亩地最初全部按荒地(2000元/亩)来补偿,经过多次找政府协商,结果村委会同意再加2万元,我们觉得还是不公,村委会又同意再加上三万九千元,补偿款总额变成十一万三千元,对于这样的补偿结果我们14组村民坚决不能接受!!!而剩余的补偿款又到底去了哪里??村委会却没有给群众一个公正合理的解释!!!!作为村委会领导,在其位不谋其职,不顾群众的核心利益,更不能合理解决矛盾纠纷,反而激化了领导和群众间的冲突。我们需要的是心系群众、真正为群众服务的领导!!我们村村民在信访无果的情况下,只有通过网上留言的方式向您反映情况!!您的回复牵动着整个柳王村全村村民的切身利益,望上级有关部门能尽快还群众一个公道,给村民一个透明的合理的解释!!!!!
答复意见:
经调查:2012年2月,市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关注民生,决策对北汝河进行治理,成立了北汝河治理指挥部,规定河滩地不予补偿,荒地按每亩2000元,林果地(以林权证为准),按每亩1000元进行补偿,涉及程楼村柳王自然村土地共计25.95亩,其中果树地8.88亩(包括承包人自行垫土2.4亩),路0.98亩,石料厂占地9.89亩,林滩地6.2亩。2012年2月4日和2月13日钟楼办事处分二次拨付补偿款100000元和200000元,共计300000元,程楼村两委会在接到款项后支付柳王自然村13组土地补偿款149420元,支付柳王自然村14组土地补偿款127301元,支付用车费用500元,余22779元留作村集体储备,用于公益留存。土地补偿于2012年2月20日已全部补偿到位。
【网民留言】
卢书记,平顶山汝州市园艺场始建于1957年,占地五百七十余亩,职工64人,是汝州市唯一从事果品生产、苗木培植、花卉引进、种植果树新品种的独立法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演变为现在的粮食种植,全场职工靠种地生存,2004年以来,单位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变卖土地二百多亩,致使国有耕地变成了住宅,厂房。2011年十月,单位又将土地变卖一百余亩,职工们将情况反映到汝州市农林局,汝州市信访办至今未果,昨天铲车在轰鸣着推掉即将收获的小麦时,有职工到农林局找主管局长,局长时,得到的竟然还是冷漠的该找谁去找谁。跪求领导在百忙中关注一下我们这些找人无门,说话无人的人吧,来我们园艺场看看我们这些工人的生存条件,我们只要有口饭吃,就不会给政府添麻烦!
答复意见:
经汝州市农业局调查,汝州市园艺场是农业局下属的二级机构,差供事业单位,现有职工64人,退休职工30人。原有耕地面积500余亩。1996年省道洛界路改道,从园艺场横穿而过,占用园艺场耕地50余亩。自此职工在公路以北100余亩土地的正常生产不断遭到附近群众的干扰,2004年园艺场报请原农林局及市土地局同意后对外出租。由于园艺场收入有限,无力支付职工每年的养老保险金,2011年10月,再次对外出租土地110亩,且已签订承包协议,但由于职工反对,农业局多次对职工和承包方进行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4月,土地承包人将园艺场诉至汝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履行承包合同;2012年12月18日,经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园艺场败诉,职工不服,已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