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应彻查责任人的渎职行为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
固始县出现“让犯罪人员当干部”的怪现象,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杨志辉所在的县国土局领导确实知道杨已被判处缓刑,而故作不知并任命使用,这种故意袒护罪犯的行为则为滥用职权;如果可能不知但应当知道而失察任用了罪犯,则为玩忽职守。二是办理杨志辉一案的法官明知杨志辉系公职人员的身份,判刑即预示着“双开”的不利后果,但却没有按照规定将刑事判决书送达其工作单位,导致杨所在单位故作不知而错用了罪犯,该法官则难辞其咎。三是固始县组织人事部门严重失职,考查监督制度存在严重漏洞。杨志辉2010年8月被判处缓刑,到记者采访时已经过了两年多,固始县组织人事部门就不需要对基层干部进行年度或日常考核吗?按规定犯过罪的人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的,许新犯玩忽职守
罪,如免予刑事处罚,也仅仅可以保留工作,更谈不上升任副局长一职。结合固始县以往存在的类似问题,固始县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是有问题的。四是杨志辉存在故意掩盖事实,欺骗组织,蒙混过关而得以继续混迹于原工作单位、领取薪酬、享受不应该获得的待遇。
对此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相关人员一定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首先,杨志辉在缓刑考察期间,故意隐瞒被判刑的事实,说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或表现是虚假的,依法应撤销缓刑。其次,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导致罪犯继续履行公职或故意任命使用罪犯从事公职活动的行为,由于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反响,给政府形象及法律权威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彻查这些责任人的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他们的法律或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