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医生代某,创建多个黄色网站,非法牟利近万元,如今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昨日,记者从夏邑县检察院获悉,代某被以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批捕。
34岁的代某是名个体医生,2012年租用国外服务器创建多个黄色网站,利用播放器提供影片播放及下载的方式传播淫秽视频,并在网站放置大量广告牟利。仅查明的其中一个网站,在2012年7月至10月期间,代某就非法牟利近万元。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代某拒不交代。案件报捕后,办案人员通过认真审查卷宗,认定代某创建黄色网站,并确定代某是黄色网站的管理员和收益人。掌握相关证据后,夏邑县检察院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代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线索提供李超英)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