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王伟的户口在玄武区蓁巷,这里有他祖辈传下来的一处房子,而且对面不远就是南师大附属小学。他女儿到了入学年龄,却怎么也入不了这所学区名校。没办法,他交了1.5万元上了其他学校。王家的烦恼始于27年前。当时街道寻觅办公地时,看中了他家的祖宅,提出联合建房,产权与实际使用都对半分。但因为“私房不得公建”的规定,27年了,产权证一直难产。街道也不否认麻烦因他们而起,曾承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王先生认为,择校费就属损失,昨天上午,把街道告上玄武法院,要求后者承担1.5万的费用。
事件回放 街道违规操作,产权证27年没办下来
王伟和他母亲的户籍登记卡显示,他们的户口所在地都是玄武区蓁巷16号。这里有他们家一处老宅,正好是南师大附小的学区房,他母亲还是房产所有人。两年前,王伟的女儿到了上小学的年龄,想着一家的户口都在学区内,孩子上学区小学肯定没问题。但他带着孩子去报名,却被拒收,理由是他没有房产证。
经过努力,孩子最终上了其他小学,不过要以“捐资助学款”的名义交1.5万元的费用。“没有产权证是街道一手造成的”,王伟抱怨说,这个老房子本来是他祖辈在解放前建的,上个世纪50年代,由南京市政府统一颁发了老产权证。烦恼始于27年前与当时的四牌楼街道合作建房。老宅原本是3间平房,总共75平米,产权为王伟的母亲、姨妈、表兄三人共有,王伟从小就与父母住在其中一间。但时间走到1986年,房子年久失修,一间还坍塌了,大家商量着翻建。重建需要向所在街道申请,当时父母跑了很多次,就是没有得到批准。
一个多月后,街道办事处的一个工作人员找到他父母,表示街道一直没有合适的办公场所,提出能否跟王家共同建房。街道提出,由他们出资盖个二层小楼,建好后一人一半。街道还承诺,办理新建房的产权证。王伟说,因为当时申请那么久,都没有结果,他们也就接受了街道给出的条件。为此双方还拟定了一个合同。昨天,王伟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投资建房产权划分合同》。其中称,翻建后的面积为129平方米,街道获得一楼的使用权和产权,王家获得二楼的使用权和产权。原以为并不会影响使用和产权所有,王家人就在合同上签字了。
1986年底,王伟的父母就开始不停地打听房子产权证的事情。每次,街道都回复称,还在申请办理之中。几年下来了,依然毫无进展,更重要的是跟他们家同时翻建的几户邻居早已拿到了产权证。
王伟介绍,跟街道的协调一直持续到2010年,也就是他的女儿上小学前一年,不过最终均无果。他们坐不住了,直接到房产局询问,得知跟街道合建的这个房子属于“违规产物”,“1986年之前,国家就有政策规定,私房不得公建”。南京市住建委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介绍,四牌楼街道的行为属于变相购买,是不允许的。结果,街道那一半的公房产权证办不下来,王家的私房产权证也自然“难产”。此时,由于辖区调整,原先的四牌楼街道变为丹凤街街道,又变为现在的新街口街道。
现场探访 王先生一家07年搬走,街道也已搬离多年
2009年,新街口街道办事处与王家达成新的协议,愿意放弃蓁巷16号土地使用权,归还原产权人。拿着这份协议,王伟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重新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并且也成功领证,使用面积为完整的75平米。
王家认为,终于可以自己去办产权证了,正当他们惊喜“柳暗花明”时,新的问题横在他们面前。王伟带着土地证等材料,前往房产局申请房产证。房产局测绘大队到蓁巷16号实际测量,发现实际建筑面积是144平米,而当时街道向玄武住建局申请建房时,获得审批的面积是129平方米。王伟说,当时房屋是街道找的施工队一手建起来的,他们不知道具体面积。房产证的办理再次搁浅。对于房产未来的状况,他表示只能寄希望于将来拆迁,恢复原状,再申请。王先生介绍,有了孩子之后,他们一家就买了一套房在2007年搬了出去,不过户口依然挂在蓁巷16号。昨天上午,扬子晚报记者来到这里,这是一个二层小楼,多处已破败。王先生搬离二楼后,就出租给别人了。而一楼的大门被紧锁着,似乎也有住家。对此,街道一位前负责人称,并非出租,而是用于一些安置人员暂时过渡,或者用做仓库。
庭审焦点
家长:
择校的1.5万元应该街道出
2011年,王伟的女儿上小学迫在眉睫。他每周都往街道跑,新街口街道也同意协调,最终女儿进了另一个小学。但由于王先生的女儿不在这所学校的学区内,所以得交1.5万元的“捐资助学款”。对于这笔“冤枉钱”,王先生认为应该街道承担。“以前,街道一个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诺过房产问题导致孩子的择校费,街道会负责”。记者找到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新街口街道一位男士在接受南京电视台采访时称,街道愿意承担由此给王家造成的损失。王先生将新街口街道办事处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1.5万元的择校费。
街道:
已帮忙联系学校,钱是家长自愿交的
昨天上午,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就是,1.5万元是不是由街道的过错产生的损失。新街口街道指派一名姓闵的律师到庭应诉。闵律师称,在这件事上,街道也没有推诿,在2011年,新街口街道相关负责人找了玄武区教育局等部门,并且发函给南师大附小,希望能“照顾”一下,但最终学校依据政策予以拒绝。此后,街道又积极联系附近其他小学,最终让王伟的女儿进入另一个教学也很好的学校。
闵律师认为,这笔钱不该由街道来出。“顾名思义,‘捐资助学费’是原告自愿捐出去的,而且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中都是明令禁止择校费等不规范的收费”。闵律师还称,上南师大附小的条件之一,是孩子必须在户口所在地长期居住,但事实上王先生一家早在2007年就搬离,所以孩子上不了南师大附小,王先生也有自身的过错。此外,律师澄清,街道领导只是说会帮助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并没有承诺为择校费买单。
对此,王伟完全不能认同。他称,“捐资助学款”只是变相的择校费,自己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交的。“放着名校不上,却要花钱去上一般的学校,这也不符合常理啊”。昨天庭审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意见,均表示愿意调解。(通讯员 玄妍 扬子晚报记者 陈婧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