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一事备受关注。当日,《新快报》头版刊文吁求“放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高度关注事态发展,坚决维护新闻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中国记协已与公安部联系,要求确保记者人身安全。长沙警方最新回应称,被拘记者存在捏造事实情形,造成对方重大损失。记者的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警方是否可以越过其单位直接对本人进行拘捕等问题引发热议。
警方认定记者捏造事实
23日,《新快报》头版头条以“请放人”三个大字为题发表声明,要求长沙警方释放其记者陈永洲。新快报称,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
《新快报》在其声明中还表示,“我们认真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所有的15篇批评报道中,仅有的谬误在于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
对此,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向记者回应称,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
长沙市公安局称,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3日中午,记者联系上了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量不实信息。
杜峰举了几个对方“不实报道”的例子,比如中联重科年报上写的5.13亿元广告费和招待费被对方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改制被对方没有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方报道指出中联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现12亿元,完全没有根据。
长沙警方跨省带走记者
23日,《新快报》就记者陈永洲被跨省刑拘一事作出说明,对该事件再度回应。
《新快报》在“说明”称,经报社调查了解,陈永洲在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的事件中,不存在有违新闻职业操守和违法违规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从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陈永洲曾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
《新快报》在其23日发表的“说明”中介绍,7月10日、11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连续发布以“舆霸与打手”、“打手!阴谋,黑手,舆霸!”为题的微博,中伤新快报及记者陈永洲,并将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公开。
新快报随后发表声明,要求高辉停止侵权行为并道歉未果,新快报社、陈永洲本人对中联重科及高辉提起诉讼,并于8月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
据陈永洲妻子回忆,10月17日上午,在报社正常工作的陈永洲接到警方电话,称要向他了解关于此前陈宅失窃一事。
10月18日上午9时许,陈永洲与妻子来到广州市刑侦支队,却见到几名长沙警察,称陈涉嫌犯罪,将其带走。陈妻说,现场并未要陈永洲签字,也没有让她看A4纸上的内容。随后陈永洲被带上一辆湘牌奔驰商务车,迅速离开广州市刑侦支队大院。
10月19日晚9时许,陈妻接到一个湖南手机号打来的电话,电话里传来陈永洲的声音,他告诉妻子,他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事拘留,当晚将被送往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要求妻子请律师以及送些衣物。
23日中午,《新快报》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独家专访。这名负责人强调,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他所有关于中联重科的言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而没有在其个人微博、微信上出现。
警察拘记者是否越权
一时间,《新快报》记者被拘事件引起轩然大波。社会关注的焦点是,记者的行为是否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警方是否可以对记者实施拘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表示,公安行为不违法。他认为,公安机关享有独立刑事拘留权,而且决定拘留的事实、证据等材料依法不公开,因此外界只能从程序上考察评价,没有权利要求公布事实证据;同时,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定,侦查措施和收集的证据材料都属国家秘密,侦查机关无权泄露,社会民众、媒体当然也无权要求即时公开。“总之,如果感觉到公安的做法‘霸道’,那么我只能说,公安并不违法。”
然而,更多的专家学者对此持另一种看法。
知名律师斯伟江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如果报道部分失实,但没有故意虚构事实,记者不可能受到刑事追究,”全国律协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福茂说,“记者被赋予的职责就是报道事实真相。如果记者仅是职务行为,就不会被追究;但如果记者不负责任,为了某种集团或个人利益,为某些人利用进行报道,就可能会被追究刑责。”
时福茂进一步解释,记者除了自有的采访权外,与普通公民一样,需要遵守国家所有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直言:“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他认为,损害商业信誉罪入罪门槛很高,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故意捏造事实。记者报道即便失实,那也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对于这一事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直言不讳地说,“要严防地方保护主义打击报复记者。”
记者注意到,在网上,网友们纷纷对新快报和陈永洲进行声援。网友“@朴抱一”微博表示,如果报道侵犯商誉,诉讼的主体应该是《新快报》,而非记者。长沙警方连这点法律问题都搞不懂么?(据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