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辩称:204万余元是投资所得,不能认定为受贿款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黄平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韩某平、陈某华、邓某峰、尹某华、王某前、黄某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被告人陈某航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钟某川的刑事责任。
今日的庭审在上午9点20分开始。参与旁听的包括被告人家属、交通部门的领导、法院庭室领导以及部分关心该案的市民,让东莞第一法院的大法庭座无虚席。
在今天的庭审中,黄平等9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多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只是黄平对检察机关认定他与运输公司商量合作经营“常平至深圳皇岗口岸站或(福田汽车站)”直达班车专线的客运线路所得的204万受贿款提出了异议。
黄平在庭上说,“这204万不能作为我的受贿所得,因为我和这个公司是合作经营,我在里面是有实际投资的。所以,这笔款项应该是我的投资所得,而不能认定为受贿款。”
另外,案发前担任谢岗交通分局副局长黄某在庭上表示,“我拿到出纳给我的钱时,曾问过‘发的是什么钱?’,但出纳告诉我说‘老板(指黄平)让我给你的,你就别管那么多了’。所以,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的钱,不能认定我市蓄意贪污。”
对于黄平等人职务犯罪部分的庭审在今天下午的17点30分结束,随后,法庭对黄平涉嫌强奸女下属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法制网东莞10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