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刘卓志案:染指矿业又“卖官”
在2003年至2010年的近8年间,收受好处费817万余元。2012年7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下半年,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时任市委书记的牛志美等多名官员接连被查。同年12月14日,从锡林浩特市走出去的老领导、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刘卓志被“双规”,9天后被免去领导职务。
“卖官”与染指矿业,是刘卓志贿金的两大来源。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盟委书记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86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