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增值所得征20%个税,郑州一直在执行
昨日,来自税务系统以及多家中介机构的人员证实,国家这次强调“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这条规定,实际上并不是最新的政策。
早在2006年,国税总局就出台相关通知,要求自2006年8月1日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该税率为固定的20%。
针对市场的疑虑,当时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称,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基本规定。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从1994年起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具体在执行中,由于一些房子年代久远或者没有原始购房发票而无法得知当时房子的购买价格,国家又规定了属于这种情形的,可以按照房子评估值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昨日,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际上,郑州对二手房转让中房产增值部分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一直执行的是按转让增值部分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5年以上且是唯一住房转让的,免征个税
据介绍,郑州对个人转让时间没有超过5年的成套住宅征收标准是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的1%,或者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减去原购房价及合理费用后的20%;个人转让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是家庭生活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不是家庭生活唯一住房的,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赠与的(直系亲属、血缘关系、抚养关系,需要提供公证书)免征个人所得税;继承、更名、遗失补证、离婚析产产权人在办理产权证变更(不存在产权交易的情况)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量激增一倍
超50只地产股跌停
量还会维持目前火爆局面
细则正在研究制定中,确定后将尽快公布
股
住建部部长:
“国五条”不可能让13亿人都满意
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部长姜伟新4日表示,“国五条”刚出台,要先看看市场的反应再说,政策不可能让13亿人都满意,只能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长远利益。
在4日下午的中共界别政协委员小组讨论会上,姜伟新戴着墨镜试图快步“穿过”记者,却再次遭到围堵。面对媒体关于为何在两会前夕推出“国五条”、会不会损伤购房者利益的提问,姜伟新说,无论新“国五条”什么时候出台,都会伤及一部分人的利益。这个政策不可能让13亿人都满意,只能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长远利益。
他表示,对于普通购房者的利益保护,可以进一步研究,解决方式是在“十二五”期间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