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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全文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8-30 07:03:01   来源: 解放军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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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

  第二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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